第一條:本社區住家房舍增、改建應遵照法令及社區規約規定申請核准,若有違法情事,
由申請人負一切法律責任;管委會不負審核建照及鑑界責任。
第二條:未經管委會核准同意之增、改建工程,其工程人員或載運建材之車輛禁止進入社區。
第三條:施工車輛進出社區應依規定換證;如需申請施工通行證,需繳交押金、工本費等。
第四條:施工時間如下:
夏令時間(4月-10月):每日0800至1830,1900前離開。
冬令時間(11月-3月):每日0800至1730,1800前離開。
國定假日及例假日不得施工,並禁止施工人員及載運建材進入社區。
第五條:施工材料及廢棄物之堆置,不得超過路寬六分之一,並應隨時清除廢棄物,將路面
清洗乾淨。
第六條:載運物料或廢棄物不得散落地面,並應注意防止塵埃飛揚,造成道路髒亂。
第七條:廢棄物絕對禁止傾倒於社區內任何地點,以及住戶之前後空地上,必須全數清運出社區外。
第八條:絕對禁止於社區內(含施工現場)燃燒廢棄物及垃圾。
第九條:施工維護保證金工程結束後,經查明無侵害其它住戶權益,未破壞公共設施,並合乎廢棄物
處理規定者,全數退還,否則逕由維護保證金,代為僱工處理或抵充損害賠償,如有剩餘則
予退還,若有不足,仍應補足其差額。
第十條:施工通行證在工程結束後應立即繳回,並憑收據領回押金。
第十一條:絕對禁止施工人員: 一、社區內袒胸露背,衣衫不整。 二、夜間留宿工地現場。
第十二條:絕對禁止於未經核准同意之施工地點施作。
第十三條:罰則:
一、違反本則第四條之規定者,每一次罰款新台幣(下同)伍仟元正。
二、違反本守則第五條之規定者,經服務中心通知限期改善,置之不理者,即由管委會逕行僱工代為
處理,其費用由保證金支付。另每次罰款貳仟元正(罰款係依違規次數計)。
三、違反本守則第六條之規定者,經通知而不改善者,每次違規罰款貳仟元正。
四、違反本守則第七條之規定者,除需即時回復原狀外,每查獲一次罰款壹萬元正。
五、違反本守則第八條之規定者,每查獲一次罰款參仟元正。
六、違反本守則第十一條之規定者,每查獲一次罰款伍仟元正,並強制驅離社區。
七、違反本守則第十二條之規定者,每查獲一次罰款伍仟元正,並強制驅離社區。
第十四條:本人同意依增、改建後之建物面積,參照本社區計算管理費用之比例標準,調整增加管理費用。
第十五條:本守則應遵守之事項及應負之責任,由業主及承包商負連帶履行之責任。
第十六條:業主及承包商違反本守則有關之規定,如涉及觸刑事法令、社會秩序維護法、環保法令、建管
法令等情節重大者,管委會將視實情分別移送有關機關法辦或予以告發。
第十七條:以上規定確經本人詳細審閱,認為符合社區全體住戶公益及私權之維護,本人願意確實遵守。
同意人: (簽名蓋章)
施工地址:
承包商: (簽名蓋章)
電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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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陽光山林管理委員會 製作 | |
建立日期: 93/07/15 更新日期: 97/06/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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