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第一條:陽光山林社區(以下簡稱本社區)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為鼓勵住戶參與 本社區核定社團及文康活動,特訂定陽光山林社區管理委員會文康點卷發放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依據公平、公正及公開原則辦理。 第三條:本社區按時繳交管理事務費住(租)戶,本年度每戶發予參佰元(點)文康點卷。 第四條:積欠管理事務費三個月(含)以上住戶,無享有本權益。 第五條:文康點卷用於參與社團活動及本會主辦之各項文康活動。 第六條:文康點卷不得折換(或變相換取)現金,亦不得用以抵繳管理事務費及不得隔年使用。 第七條:本辦法未規定事項得準用政府法令相關規定辦理。 第八條:本辦法經本社區管理委員會通過公告施行,修改時亦同。 |
陽光山林管理委員會94年度文康點卷樣張
陽光山林管理委員會94年度文康點卷
壹 佰 元 正
使用辦法:
第一條:陽光山林社區(以下簡稱本社區)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為鼓勵住戶參與
本社區核定社團及文康活動,特訂定陽光山林社區管理委員會文康點卷發放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依據公平、公正及公開原則辦理。
第三條:本社區按時繳交管理事務費住(租)戶,本年度每戶發予參佰元(點)文康點卷。
第四條:積欠管理事務費三個月(含)以上住戶,無享有本權益。
第五條:文康點卷用於參與社團活動及本會主辦之各項文康活動。
第六條:文康點卷不得折換(或變相換取)現金,亦不得用以抵繳管理事務費及不得隔年使用。
第七條:本辦法未規定事項得準用政府法令相關規定辦理。
第八條:本辦法經本社區管理委員會通過公告施行,修改時亦同。
社區地址:
住戶姓名:
註:每戶(含合併戶)本年度發放點卷乙次,遺失不予補發。
|
陽光山林管理委員會 製作
建立日期: 93/07/15 更新日期: 94/06/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