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陽光山林社區(以下簡稱本社區)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
為促進服務經營本社區所需各項業務之採購作業制度化,特訂定陽光山林
社區管理委員會採購作業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之採購係指本委員會為服務本社區所為之工程之定作
、財物之買受、定製、承租及勞務之委任或僱傭等。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之採購作業包括請購、採購及驗收等作業。
第二章 請購作業
第四條 採購案的請購作業由服務中心填單,再由各組主持委員提出請購。
第五條 業務組應依已通過之年度預算科目提出請購,請購時應先填妥本
委員會製作之請購單,並經業務組主持委員或其代理人簽認後提出。
第六條 業務組提出之請購單,應先會財務委員查核請購案是否符合預算
科目及經費是否足以支應。
第七條 財務委員查核結果,如請購案不符合預算科目或經費不足支應時,
應即將請購單退回原提出申請之業務組,並告知原因,由業務組做必要之處理。
第八條 財務委員查核請購案符合預算科目且經費足以支應時,應即會簽,
並將請購單送行政組辦理。
第九條 行政組接獲財務委員會簽之請購單後,應就請購單內容進行詢價,並
註記於請購單上,並按第十條方式進行核定程序。
第十條 行政組對各單一請購單進行詢價結果,請購總金額在新台幣一萬元以
下者,得即進行採購。請購總金額超過新台幣一萬元者應送庶務委員核定。請
購總金額超過新台幣三萬元,但未超過十萬元者,庶務委員會簽後應送主任委
員核定。請購總金額超過新台幣十萬元者,主任委員核章後應提管理委員會通過。
第十一條 前條超過新台幣十萬元以上之請購案如屬緊急防災救難所需
者,得經主任委員召集採購審議小組決議通過後進行採購,但主任委員應於緊
接之下次管理委員會提出追認。
前項採購審議由主任委員、庶務委員、財務委員、監察委員、行政組主持委員、
公關組主持委員組成。
第十二條 所有未獲核定的請購單內容不得辦理採購。批駁請購單之委員
應註明原因並按請購相反程序退回請購業務組。
第三章 採購作業
第十三條 所有經核定採購的請購案,應按請購相反程序送行政組辦理採購。
第十四條 行政組接獲核定的請購單後,應將請購單第二聯送財務委員,
做為驗收付款之依據。將請購單第三聯送原請購業務組,做為追蹤採購與驗收之用。
第十五條 採購方式分逕行採購、議價、比價及公開招標四種。請購金額在
新台幣三千元以下者,得逕行採購。請購金額超過新台幣三千元未超過三萬元者,
得採議價方式採購。請購金額超過新台幣三萬元未超過十萬元者,得以比價方式辦
理採購。請購金額超過新台幣十萬元者,應辦理公開招標。
第十六條 行政組接獲核定之請購單後,應按請購單內容估計請購金額,依
前條規定方式辦理採購。
第十七條 除逕行採購外,其他議價、比價及公開招標之採購案應訂定底價,
底價由主任委員訂定。請購業務組與行政組得分別提供參考底價,供主任委員參考。
主任委員得視採購案的大小與性質,授權庶務委員訂定底價。
第十八條 行政組以議價、比價或公開招標方式辦理採購時,應邀請請購業
務組參加,財務委員監辦,並得邀請提案人參加。
第十九條 議價、比價或公開招標結果,投標總價款低於底價者應予決標,但
總價款未達底價百分之八十者,應責成廠商繳交差額保證金或保留決標權。投標總價
高於底價但未超過底價百分之十者,得視狀況保留決標權。
第二十條 發生保留決標權狀況時,行政組應將採購情形陳報主任委員裁定。
主任委員得視採購案的性質指定本委員會委員裁定是否准予決標。
第四章 驗收作業
第二十一條 所有採購案於完成採購後,應辦理驗收。如屬財物採購者,應將採
購財物列冊管理。
第二十二條 驗收由行政組會同請購業務組及財務委員辦理。行政組負責採購數
量與金額的決算及驗收報告的製作。請購業務組負責採購內容、規格與品質的查驗。
財務委員監辦驗收程序。
第二十三條 採購金額大或採購案較複雜者,主任委員得指定庶務委員或本委員
會其他委員為採購案之主驗人,召集財務委員、行政組與請購業務組共同辦理驗收,
並得邀請相關委員參加。
第二十四條 驗收完成之採購案,行政組應將廠商開具之發票或收據連同驗收報
告及請購單等黏貼後,經原請購業務組、庶務委員、財務委員及主任委員核章後,支付採購款。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未規定事項得準用政府採購法相關規定辦理。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經本社區管理委員會通過後發布施行,修改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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