陽光山林社區97~98年度通行暨識別證管理作業辦法
壹、通行證換發資格
一、 本社區所有權人、承租人。
二、 本社區所有權人、承租人之親屬(父母、夫妻、子女、親兄弟姐妹)。
三、 大華中學教職員、在籍之學生家長
四、 其他特定合作廠商。
貳、社區通行識別證區分:區分為個人、汽車、機車三類:
一、個人通行證:限於陽光山林所有權人、承租人申請,備妥本人最近六個月內照片一吋相片一張、
身份證、舊證,承租人應繳交五佰元押金、舊收據,至服務中心辦理換發新證。
二、汽車通行證:申請人應攜帶舊證、身份證及行照,承租人並應繳交一仟元押金或舊收據,至服務
中心辦理換發新證。
三、機車通行證:申請人舊證、身份證及行照,承租人並應繳交五佰元押金或舊收據,至服務中心辦
理換發新證。
四、汽、機車行照車主為公司或租賃汽車,應備證明文件(公司證照、租賃合約)。
參、一般規定:
五、 所有權人、承租人申請換發證超過五張(不含)以上者,應提供身份證明文件經服務中心
確認辦理。第六張以上每張收工本費500元。
六、 承租戶申請通行證,承租人應至服務中心完成「租戶安全管理守則」之簽署,並交付身份證
影本、行照影本、租賃契約影本,始可申請辦理。
七、 原住戶將房屋出售後,應繳回各類通行證並繳清管理費,新住戶應完成「規約同意書」之
簽署,並交付土地、建築物權狀影本及管理基金參仟元,經服務中心確認後辦理。
八、 積欠管理費達三個月(含)以上之所有權人、承租戶,請於換發前將積欠管理費繳清,
未繳清管理費前,暫以訪客換證方式進出社區。
九、 承租戶遷離時,憑押金收據、各類通行證及管理費繳清,經房東、服務中心人員確認
後將押金退還。
十、 特定廠商(園藝、娃娃車、瓦斯車)申請新通行證請攜帶行照、原收據、經服務中心
確認換發。(新申請須繳押金參仟元,工本費伍佰元)
十一、 遺失通行證應攜帶行照,依遺失規定繳補證費伍佰元及立切結書。(車輛失竊,附加證明文件)。
十二、 逾期未換證者,舊證有效期限至97年2月28日止,逾期一律視同訪客換證進出社區。
十四、大華中學教職員,由校方出具公函,將舊證收齊,統一造冊至服務中心辦理申請。
十五、大華中學學生家長通行證有效期限為每年7月1 日至翌年6月30日止,申辦時應出具學生證、
身份證、行證影本並繳交押金貳仟元、工本費伍佰元辦理。
十六、所有通行證遺失需繳補證費伍百元。
肆、下列情形之一者,取消通行證資格,情節重大者不再補發:
一、 通行證借他人使用致生違法事件者。
二、 製作或使用變造通行證者。
三、 佔用他人車位或嚴重影響交通。經勸導仍不改善者。
四、 因駕駛不當,酒醉駕車引發事故,造成社區財產人員損傷者。
伍、通行證押金及工本費明細表
| 類 別 | 押 金 | 工本費 | 備 註 |
| 所有權人、直系親屬、個人通行證 | 0 | 0 | 舊證、身份證、相片二張 |
| 所有權人、直系親屬、機車通行證 | 0 | 0 | 舊證、行照、身份證 |
| 所有權人、直系親屬、汽車通行證 | 0 | 0(第4張起,每張500元) | 舊證、行照、身份證 |
| 承租戶、個人通行證 | 500 | 100 | 舊證、身份證、相片二張 |
| 承租戶、汽機車通行證 | 汽1000機500 | 100(第4張起,每張500元) | 舊證、行照、身份證 |
| 大華中學教職員汽(機)車通行證 | 0 | 0 | 學校統一辦理 |
| 大華中學學生家長、餐廳、員工(汽、機車) | 汽2000機1000 | 汽500機100 | 舊證(在籍學生證、行照、身份證) |
| 俱樂部工作人員 | 汽1000機500 | 100 | 俱樂部統一辦理 |
| 特定廠商、娃娃車、瓦斯車通行證 | 3000 | 500 | 舊證、行照、身份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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