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陽光山林社區規約(以下簡稱本規約)依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訂定。
第二條 本規約所稱之社區,為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組織之社區。
第三條 本規約有關陽光山林社區(以下簡稱本社區)管理事項,為增進全體區分所有權人及
住戶之共同利益,確保良好之居住環境為目的,本社區全體區分所有權人及住戶均有
遵守之義務。
第四條 本規約效力所及範圍,為陽光山林社區所屬之建築物、公共設施,及其他附屬設備
(以下簡稱標的物),其行政區域為楊梅鎮金溪里16鄰:三民路二段42∼60號,迎旭一街
1∼51號、2巷1號,17鄰:迎旭二街1∼119號,迎旭二街31巷、33巷、35巷1∼8號,三民路
二段85∼87號,18鄰:三民路二段61∼84號,迎旭三街1∼43號,迎旭三街14巷1∼52號,
20鄰:長青路33∼86號,長青一街1∼40號,長青二街1∼37號,長青二街1巷1∼10號、2巷
1∼18號, 長青三街2∼27號,21鄰:長青五街1∼62號,22鄰:長青西街1∼101號,23鄰:
三民路二段92號,三民路二段96巷1∼27號,24鄰:長青東街126∼214號,25鄰:長青東街
65∼124號,26鄰:長青東街1∼66號,32鄰:三民路二段121巷1∼52號,33鄰:三民路
二段98∼200號,172巷1∼7號、172巷9弄1~27號,34鄰:長青西街94巷2∼78號、94巷13弄
1~9號。本社區行政區域或門牌號碼,如有變更時,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管委會)得
逕行修改,報請主管機關核備。
第五條 本社區之住戶,均有維持標的物合法使用之義務與責任,並共同遵守住戶生活公約。
第六條 本規約中公共設施及其他附屬設備之範圍係指在性質上屬於本社區全體住戶共同使用、
管理之各項公共設施及財物。
第七條 本社區所屬公共設施及其他附屬設備之使用規則及限制,管委會得訂定辦法管理之。
第八條 區分所有權人將其專有部分出租或提供他人使用,該承租人及使用人必須遵守本規約。
區分所有權人應在出租契約或出借使用契約書中載明其意旨,促使承租人、使用人注意,
並出具切結書載明承租人或使用人,如有違反本規約致損害本社區及其他往戶權益時,
應負一切責任,該區分所有權人並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區分所有權人應將前項之租賃
或使用契約書副本乙份,送管委會核備。
第二章 住戶生活公約
第九條 本社區為純住宅區,住戶在社區內 不得經營商店、工廠或公司行號等營利事業。本
社區內未經管委會同意,不得懸掛、張貼廣告或招牌,亦不得散發文宣傳單。
第十條 住戶應共同維護本社區斜坡之植生及地形,住戶之圍籬應顧及整體景觀及水土保持。
第十一條 私人庭院除停車場所需之地坪外,應種植草皮、花木以綠化環境,提高居住生活品質。
如住戶環境髒亂,雜草叢生,有礙觀瞻,且易滋生蚊蟲,妨害鄰居衛生,管委會應主動
規勸其改善,否則報請政府主管機關處罰,管委會得依法先行雇工清除,所需費用由該
住戶支付,不得異議。
第十二條 房屋新建或改建,應檢附設計圖說,以四層樓為限,高度不得超過十五公尺,並向政府
建管單位申請建照執照或雜項執照,經核准後,向管委會提出申請並知會鄰居。
第十三條 裝設鐵窗、鐵欄、鐵架、遮陽篷及其他附屬設施,應顧及社區整體景觀,並將施工圖說
或型錄先行送管委會審核,經核准後始可施工。
第十四條 住戶施作增建、改建或裝璜等工程時,應向服務中心填寫申請單並遵守管委會相關規定。
管委會得禁止未經同意之增建或改建工程施工及其載運建材之車輛進入本社區。
第十五條 住戶應經常剪修草坪花木,力求環境衛生整潔,衣物晾曬注意觀瞻,並不得擺設臨時車棚。
第十六條 在本社區內,行車應減速慢行,不得鳴按喇叭,施工應適度控制噪音,夜晚不得有影響
妨礙他人安寧之行為,飼養寵物應圈養在自宅庭院內,並禁止飼養有傳染毒害性之寵物,
且須遵守本社區寵物管理辦法。
第十七條 本社區內不得隨地吐痰、便溺、亂丟垃圾、煙蒂、塑膠袋等廢棄物,亦不得就地燃燒,
在庭院內存放積水容器,須防止滋生蚊蟲,以維護良好公德心與環境衛生整潔。
第十八條 凡易燃、易爆、劇毒或槍砲彈藥刀械等管制物品,不得攜入本社區。
第十九條 為保障社區安全,門哨警衛人員得盤查進出本社區之來訪人員及車輛,拒絕接受盤查者
不得進出本社區。
第廿條 租住戶應遵守本社區規約各項規定,並注意下列事項:
一、租住戶不得謊報租住人口資料。
二、租住戶遷入時應備妥身分證及戶口名簿、戶長相片乙張,交由服務中心辦理登記手續。
三、領用社區通行證時,應繳交押金,退租遷出社區時應繳回通行證、領回押金。
四、租賃期間,若有違法情事,除報警偵辦外,並限期遷離社區。
第三章 管理事務費用
第廿一條 區分所有權人應向管委會繳交下列各項費用:
一、管理基金。
二、管理事務費用。
三、特別修繕費。
四、約定專用權使用費。管理事務費用、特別修繕費及約定專用權使用費之計算方式,
由管委會參照各區分所有權人之持分比例及本社區各類型建築物之特性另訂定。
第廿二條 管理事務費用使用於下列項目:
一、管理及服務人員之薪資、酬勞及其他人事費用。
二、公產稅捐。
三、公有設備之設置、維護及運轉費用。
四、環境維護、清潔衛生及垃圾處理費。
五、其他經管委會議決之事務費。
第廿三條 住戶積欠管理事務費用或管理基金時,管委會得採下列措施:
一、在社區內發布通告及張貼公告或於陽光山林月刊公布其姓名及住址。
二、繳管理基金或積欠管理事務費用三個月以上者,停止出席社區各項會議權。
三、停發車輛通行證。四、其他必要之處置。
第廿四條 約定專用權使用費,以及其他公共設施使用費及收益,均作為管理事務費用,每年管理
事務費之收入扣除年度支出後,仍有盈餘須移至預備金或管理基金,並酌情優惠按期及
提前繳交管理事務費用之住戶以資獎勵。
第四章 管理組織
第廿五條 本社區全體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以下簡稱社區大會)由本社區全體區分所有權人組成。
社區大會為本社區之最高意思機關,分為定期社區大會及臨時社區大會。社區大會由該
屆管委會主任委員召集。主任委員應於會計年度內,召開定期社區大會並依情況得同時
選舉下屆管理委員。本社區發生重大事故,有及時處理必要時,主任委員得經管委會之
決議,召開臨時社區大會。社區大會由主任委員擔任主席,但主任委員亦得委派其他委
員代理。
第廿六條 管委會應於召開社區大會前十五日,將議程包括日期、時間、地點、及內容綱要)以書
面通知全體區分所有權人,並將該通知全部內容,張貼於公告欄,至會議結束為止。前
項會議通知,管委會應依區分所有權人通信地址函寄。但無通信地址者,得以其門牌號
碼寄達。通知期限,如遇緊急事故得縮短為三日。
第廿七條 本社區經區分所有權人五分之一以上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合計五分之一書面載明召集目
的及理由,要求召開臨時社區大會時,主任委員應即以電話及書面通知三日內召開臨時
管委會議協商,並在接獲要求開會之日起,七日內發出召開臨時社區大會通知,並應於
兩週內召開上項會議。前項召開臨時社區大會之要求,主任委員如未依規定期限召開時
,得陳情政府主管機關命令召開之。
第廿八條 各專有部分之區分所有權人所持有之每一區分所有單位,具有一個表決權,但任一區分
所有權人之區分所有權占全部區分所有權五分之一以上者,其超過部分不予計算。一個
「數人共有」之區分所有單位,於行使表決權時,應推派其中一人為之,並應於社區大會
開議前,將其姓名呈報社區大會主席。區分所有權人得以書面或委託代理人(代理一戶為
限)行使表決權。代理人應於開議前,向社區大會主席提出代理權之書面證明。
第廿九條 社區大會之決議應有區分所有權人過半數之出席,以出席人數過半數之同意行之。社區
大會已依前項規定辦理而未獲致決議者,召集人得就同一議案重新召集會議,其開議應
有區分所有權人五分之一以上之出席,以出席人數過半數之同意作成決議,並應於召集
會議通知書上載明。
第卅條 社區大會關於下列各款事項之決議,應有區分所有權人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並經出席總
人數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行之。
一、規約之訂定與變更。
二、社區內重大公共設施或建築物之修繕或改良工程。
三、社區必須配合都市更新計劃而實施重建。
四、社區內重大公共設施或建築物有嚴重損毀,傾頹或朽壞,有危害公共安全之虞而須重建。
五、重大公共設施因地震、火災、風災、水災或其他重大事故,肇致危害公共安全需施行重建。
六、區分所有權之強制出讓。
七、約定專用或約定共用事項。
八、管理基金之動用。規約訂定與變更時,如對部分區分所有權人之權利有特別影響時,
該區分所有權人得向大會陳述意見。
第卅一條 社區大會議決事項,必須作成會議紀錄,由管委會保管,並呈報主管機關核備。會議記錄
至少應包括下列內容:
一、開會時間、地點、召集人、出席人數。
二、討論事項及其決議。會議紀錄之續頁處應蓋管委會及主席之騎縫印章,主席應於
討論事項後落款處簽章。管委會所保管之會議紀錄及前條所述之各項書面文件,
區分所有權人或利害關係人得以書面載明理由,請求閱覽,管委會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
第卅二條 本社區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二十九條規定設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管委會),管委會之
組織形態因時推移,得配合政府法令作調整或變更以符實際需要。管委會置管理委員最多
以卅一名為限,其組織如下:
一、主任委員一名,綜理本社區全盤事務。
二、副主任委員一名,輔佐主任委員處理本社區事務,並於主任委員出缺時代理其職務。
三、財務委員一名,稽核社區各項財務收支事項。
四、監察委員三名,負責查核社區財產、財物,和會計憑證等事務以及會務之稽察。
五、管委會分設行政組、警衛組、環保組、法務組、文書組、公關組及文康組,由
管理委員分別主持各該組業務。管理委員會得制定委員選舉辦法及辦事細則處
理前項各款業務。
第卅三條 社區管理委員,由社區區分所有權人選任之,罷免時亦同,選舉方式採無記名單記法投票
選舉,任期二年,連選得連任一次,管理委員在任期未過半時出缺,由同年度得票次高候
選人依順序遞補,得票相同時,以抽籤決定之,管理委員會在新任委員就職後,應即選舉
新任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及各組召集委員,組成該屆管理委員會,惟任期屆滿或即將屆
滿之管理委員,在下屆管委會未辦理交接成立前,仍應繼續執行其職務。委員出缺達二分
之一以上時,應辦理補選,任期不變。
第卅四條 主任委員對外代表本社區,綜理本社區事務,並執行下列各項職權:
一、執行社區規約,社區大會及管委會決議之事項。
二、經管委會決議聘任或解僱服務中心員工事項。
三、因應本社區業務實際需要,經管委會同意得聘請專業或相關人士擔任顧問。
第卅五條 管委會為社區之管理及執行組織,應處理下列職務:
一、本社區大會之決議事項。
二、本規約第六條所指公共設施之清潔、維護、條繕及一般改進事項。
三、住戶違反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六條第一項規定之協調。
四、住戶共同事務應興革事項。
五、住戶違規情事之處理。
六、社區及其周圍之公共安全及環境景觀維護事項。
七、管理事務費用、管理基金及其他經費之收支、保管及運用。
八、規約正本、會議記錄、使用執照、竣工圖說及有關文件之保管。
九、管理服務人員聘僱、解任之同意及其監督。聘僱辦法由管委會定之。
十、新建工程之協調與審核。
十一、制定本社區管理所需各項規則及作業辦法。
十二、其他有關規約所定事項。
第卅六條 管委會下設服務中心,其組織為總幹事一人、幹事若干人(依本社區業務需要而定),其
負責辦理業務職掌如下:
一、財務管理:
(一)會計業務:
1.會計收支報告
2.預算案之編定
3.決算書之編製
4.會計帳務處理
5.管理事務費用之催收
(二)出納業務:
1.管理事務費用與各項費用收繳之保管。
2.本社區各項經費支付。
二、事務管理:
(一)行政業務
(二)環保業務
(三)警衛安全業務
(四)其他相關之社區業務上項組織職工人員,應接受主任委員監督指揮,認真
執行其所負職責。
第卅七條 管委會會議之決議應有三分之二委員出席,經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為之。管委會會議
各項決議案執行情形,應製作紀錄,提交下次委員會議確認,並依檔案管理辦法予以存檔保全。
第卅八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被選任管理委員。
一、褫奪公權,尚未復權者。
二、受禁治產宣告,尚未撇銷者。
三、未繳管理基金或積欠管理事務費用逾三個月以上者。
四、違反住戶生活公約,情節重大者,經管委會議決,正在處理中或處理執行完成後
未滿二年者。
五、未簽署本規約者。
第卅九條 管委會之定期委員會議每月召開乙次,由主任委員召集之。經三分之一以上委員連署提議
召開臨時委員會議時,主任委員須於五日內召開。委員會議之召開程序,適用公寓大廈管
理條例第二十五條之有關規定。
第五章 財務運作
第四十條 本社區之會計年度由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卅一日止。
第四十一條 有關第二十一條所定之管理事務費用及約定專用權使用費,應於當月底前向管委會繳納。
已繳納當月份之管理事務費用及約定專用權使用費,不得請求返還。
第四十二條 管理事務費之動用以年度編列之預算作依据。收支決算結果,管理事務費用若有剩餘時,
於年度結算後移入預備金或管理基金。但動用超支款項,應向社區住戶說明公告週知。
管理事務費用如有不足時,管委會得視實際需要依序動用第一、第二預備金或酌情向區
分所有權人(住戶)收取。
第四十三條 社區管理基金及現金收支應以管委會名義設置專用帳戶。
第六章 違反規約之處置
第四十四條 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如有違反本規約,由管委會向該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提出勸告,
限期改善,期滿未改善者,依本規約及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有關規定處理。
第七章 附則
第四十五條 有關本規約事項涉訟時,以桃園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第四十六條 本規約未規定者,適用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及其他相關法令之規定。管委會得依本規約之
規定與精神制定必要之作業辦法,處理本社區各項業務。
第四十七條 本規約經本社區大會通過,送主管機關核備後發布施行。修改時亦同。
[首頁]/管委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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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陽光山林管理委員會 製作 | |
建立日期: 93/07/15 更新日期: 94/11/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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