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辦法名稱
陽光山林社區網路與網站使用規範。
二、辦法目的
為充分發揮社區網路、網站功能,普及尊重法治觀念,並提供網路使用者
[陽光山林社區住戶]可資遵循之禮儀與準據,以促進資訊透明化及社區活
力化,特訂定本辦法。
(一)本社區法律顧問協助處理網路與智財權相關法律問題。
(二)社區服務中心應採取適當之措施以維護網路與網站安全。
(三)社區管委會應引導社區住戶[使用者]正確使用資訊資源、重視網路
相關法令及禮節。
三、尊重智慧財產權
網路使用者應尊重智慧財產權。
網路使用者應避免下列可能涉及侵害智慧財產權之行為:
(一)使用未經授權之電腦程式。
(二)違法下載、拷貝受著作權法保護之著作。
(三)未經著作權人之同意,將受保護之著作上傳於公開之網站上。
(四)電子佈告欄或其他線上討論區上之文章,經作者明示禁止轉載,而仍
然任意轉載。
(五)其他可能涉及侵害智慧財產權之行為。
四、禁止濫用網路系統
使用者不得為下列行為:
(一)散布電腦病毒或其他干擾或破壞系統機能之程式。
(二)擅自截取網路傳輸訊息。
(三)以破解、盜用或冒用他人帳號及密碼等方式,未經授權使用網路資源。
(四)無故將帳號借予他人使用。
(五)窺視他人之電子郵件或檔案。
(六)以任何方式濫用網路資源,包括以電子郵件大量傳送廣告信、連鎖信
或無用之信息,或以灌爆信箱、掠奪資源等方式,影響系統之正常運作。
(七)以電子郵件、線上談話、電子佈告欄(BBS)或類似功能之方法散布詐欺
、誹謗、侮辱、猥褻、騷擾、非法軟體交易或其他違法之訊息。
五、網站之管理
(一)網站負責人[本社區之居民始得為候選人],由社區管委會任免之,任期二年為
無給職。網站負責人應依本規範規劃、管理及維護網站的正常運作,並定期向
管委會報告。
(二)應注意網頁內容的合法性,所使用之圖片、照片及文章、文件應經著作權人之
同意,始得上傳於公開之社區網站上。唯刊登於陽光山林刊物及公告上之著作
品除外。
(三)網站負責人得有選擇、刪除違反網站使用規範或不適切之圖、文之權責,原提
供人或著作人不得異議。若有爭議,網站負責人得告知理由。
(四)網站負責人有義務保障使用者之隱私權、言論及通信自由,唯使用者的言論或
行為,經管委會認定有涉及不法時,網站負責人有義務提供使用者資料(包括
使用者之個人資料、張貼文章或檔案傳送之記錄與內容)予管委會,並依相關辦
法或法令處理。
(五)佈告欄、討論區及網頁得由網站負責人指派專人負責管理、維護,管理人員名單
應送管委會備查。違反網站使用規範者,管理人員得刪除其文章或暫停其使用。
情節重大、違反法令者,並應依法處置。
(六)禁止利用網站各工具或程式,做為傳送或發表未經社區管委會或網站負責人[應
向管委會報備]核准之商業性資料,或具威脅性、猥褻性、攻擊性的資料及文章。
(七)應避免在公眾討論區或佈告欄討論私人事務,發佈文章時,請尊重他人的權益及
隱私。
(八)登錄時,使用者必須登錄完全,必須告之〝真實姓名〞、〝電話〞與〝電子郵件
地址(e-mail address) 〞,對所發佈或登錄之資料、圖與文負完全法律責任。
(九)其他有關網路管理之事項。
使用者若發現系統安全有任何缺陷,應儘速報告管理單位。
六、違反之效果
網路、網站管理者、使用者違反本辦法者,將受到下列之處分:
(一)停止使用網路資源。
(二)另有違法行為時,行為人尚應依民法、刑法、著作權法或其他相關法令負法律責任。
(三)網站負責人或管理人違反本辦法或相關法令者,管委會應即就情節輕重予以適當
處置[警告、免職、移送法辦]。
如:
未經他人同意,不得擅自散佈他人隱私資料或個人資訊(如電話、地址),以致造成
他人生活困擾或損害名譽。(妨礙隱私權)
未經他人同意前,不得公開在網路傳遞他人的文字、圖案或其他媒體著作資料。(著作權法)
網路上不得散佈不實言論,以致造成對方名譽或信用的傷害,則觸犯妨害名譽及
信用罪。(刑法27章)
不得透過網路將公務上所得到的商業機密或資料,告知第三者。(刑法:妨害秘密罪)
七、本辦法之施行、修正及廢止
本辦法經社區管委會會議通過後施行,修正、廢止時亦同。
陽光山林社區服務中心為配合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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