陽光山林社區管理委員會
  
本社區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設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管委會),管委會之組織形態因
時推移,得配合政府法令作調整或變更以符實際需要。管委會置管理委員最多以卅一名為限,其組織如下:

一、主任委員一名,綜理本社區全盤事務。
二、置庶務委員一名,輔佐主任委員處理本社區事務,並於主任委員出缺時代理其職務。
三、財務委員一名,稽核社區各項財務收支事項。
四、監察委員三名,負責查核社區財產、財物,和會計憑證等事務以及會務之稽察。
五、管委會分設行政組、警衛組、環保組、法務組、文書組、公關組及文康組,由管理委員分別主持
        各該組業務。
管理委員會得制定委員選舉辦法及辦事細則處理前項各款業務。

管理委員及監察委員由社區區分所有權人選任,罷免亦同,任期一年,連選連任。
管理委員及監察委員在任期未過半時出缺,由同年度高票落選之候選人依序依額遞補。
管理委員會在新委員選出任職後,應由新委員重新選出新任之主任委員、庶務委員、財務委員、及各組
主持委員,組成該屆管理委員會。
任期屆滿之管理委員,在下屆管委會未成立前,仍應繼續執行職務。

主任委員對外代表本社區,綜理本社區事務,並執行下列各項職務:
一、執行規約、社區大會及管委會決議之事項。
二、經管委會決議聘任或解僱職員。
三、因應本社區管理之需要經管委會同意聘請專業或相關人士擔任顧問。

管理委員會為社區之管理及執行組織,應處理下列職務:
一、本社區大會之決議事項。
二、本規約第六條所指公共設施之清潔、維護、修繕及一般改良。
三、住戶違反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六條第一項規定之協調。
四、住戶共同事務應興革事項。
五、住戶違規情事之處理。
六、社區及其周圍之公共安全及環境景觀維護事項。
七、管理事務費用、管理基金及其他經費之收支、保管及運用。
八、規約正本、會議記錄、使用執照、竣工圖說及有關文件之保管。
九、管理服務人員聘僱、解任之同意及其監督。聘僱辦法由管委會定之。
十、新建工程之協調與審核。
十一、制定本社區管理所需各項規則及作業辦法。
十二、其他有關規約所定事項。 

管委會會議之決議應有三分之二委員之出席,經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為之。
管委會各項會議,製作紀錄,提交緊接之下次管理委員會會議確認,並依檔案管理辦法予以保全。

有左列情事之一者,不得被選任管理委員。
一、褫奪公權,尚未復權者。
二、受禁治產宣告,尚未撇銷者。
三、未繳管理基金或積欠管理事務費用逾三個月以上者。
四、違反住戶生活公約,情節重大者,經管委會議決,正在處理中或處理執行完成後未滿二年者。
五、未簽署本規約者。

管委會之定期委員會議每月召開乙次,由主任委員召集之。
經三分之一以上委員連署提議召開臨時委員會議時,主任委員須於五日內召開。
委員會議之召開程序,適用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二十五條之有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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陽光山林管理委員會 製作
建立日期: 93/07/15 更新日期: 93/07/15